各区(市)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矿业集团教培部:
多年以来,我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高校密切合作,通过脱产、函授、自学考试等多种办学形式,培养了大批达到本、专科毕业水平的中小学教师,促进了我市教师素质的提高和教育事业的发展。但是,近年来,随着成人招生计划和大学函授招生服务区的逐步放开,我市的教师学历培训工作出现了一些亟待规范的现象和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师学历培训工作的管理,确保师资培训质量,推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现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教师学历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培训机构,要认真贯彻实施教育部《跨世纪园丁工程意见》的精神,将教师参加学历教育纳入当地教师继续教育的总体规划,积极主动地采取联合办学等形式,开展教师学历提高培训工作,广泛发动中小学教师参加各层次的函授、脱产、自考等形式的学习,提高全市中小学教师学历层次,努力完成市政府提出的2005年,全市中小学教师专科以上学历达60%以上,初中教师本科以上学历达50%以上,高中专任教师达到研究生水平者占一定比例的目标。
二、当前,我省高等学校成人招生服务区已基本放开,各高等院校办学积极性较高,主动与我市有关单位联系办学或设立教学点。为加强对教师学历教育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确保办学质量,统筹规划全市的教师学历培训站点设置,市教育局决定,从今年起,除曲师大和枣庄师专继续在我市与原联合办学单位进行学历培训外,凡其他高校在我市办的师范类专业业余、脱产等培训形式的本、专科班,一律由本市联办单位事前向我局提出申请,由局师范师训科汇同职成教、函授处等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办学资格、教学管理、教学计划、师资配备、质量考核等方面的标准规定审查后,报省教育厅批准。考虑到师资培训的具体特点,原则上对省外高校和距离办学点较远的学校,不予审批。特殊情况和特殊专业,严格掌握,符合办学条件的单位,方可招生办学。此前已经开办而未按此项规定报批的,我市联办单位必须于2003年3月20日前到市教育局师范师训科和职成教科补办报批手续。各单位经批准后所办教师学历培训班的学籍注明、毕业等,必须纳入市教育局的统一管理。
三、承担教师学历培训联合办学的单位,必须是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基地。不准不具备资格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与大学联合办学或设立教学点,否则停止其办学行为,统一规范到指定教学点组织教学,并通报批评。
四、为减轻学员的经费负担,我市参加与办学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收取学费等有关费用。对超标准收费的单位,按乱收费问题进行严肃查处,除责令退回超收部分外,还须追究联办单位领导和直接当事人的责任。
五、各级各类学校要热情支持教师参加学历提高教育的学习。凡经任职单位批准,按国家规定,经考试录取的在职教师,按教学计划要求,参加脱产、面授、实验、考试及毕业论文答辩占用的工作时间,学员任职单位应作公假处理。
六、各级教育局师训科(股)作为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要本着“适应需要、注重质量”的原则,统筹规划教师学历教育工作,加大领导和管理力度,对范围内办学站、点,定期实施教学计划、教学管理等方面的监督和检查。坚决制止不规范的办学行为,对滥办学、学员反映强烈、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办学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严肃处理,确保教师学历培训的规范化和质量。
七、各级函授处(站)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以招生宣传组织、面授教学管理、学员自学情况检查和思想教育工作以及考试组织管理为重点,加大工作措施,努力扩大我市的教师学历教育规模,不断提高教师培训的办学水平和质量。同时,还要进一步强化长期服务意识,努力做好毕业后的查档等有关服务工作。
二00三年三月十日
主题词:规范 教师学历 通知
枣庄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3年3月10日
共印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