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局属学校的宏观管理和监督,落实局机关科室对局属学校的管理职责,进一步完善校长负责制,规范办学行为,不断提升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局属学校的窗口示范作用,经市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建立和完善加强局属学校管理的八项制度,请局各科室、各局属学校严格遵照执行。
一、建立学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凡属下列情况,学校必须例行报告:
1.学校要建立完善节假日和夜间值班制度,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安排表及联系方式要书面报送局办公室。
2.强化重大紧急事项报送工作,尤其对教师上访罢课、学生出走、校舍倒塌、食物中毒、重大疫情、校园伤害事故等突发事件,一旦发生,应立即先口头、后书面,向局办公室和局学校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不允许迟报、漏报、瞒报。
3.学校工作计划、总结及重大活动安排等必须及时书面报送局办公室及相关科室。
4.学校主要负责人外出(出市)1天,要告知局办公室,2天及以上要向局长请假。组织10名以上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或学生外出(出市),学校必须提前书面向市教育局报批。学校干部因公因私、教职工因公出国(出境),必须向市教育局申请报批。
二、健全完善学校财务监管制度
学校要建立完善领导班子集体理财、校长一支笔审签和财务公开制度。严格执行上级财经纪律,学校收支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设立帐外帐、小金库等违纪行为。学校年初、年终须向局长报告收入计划、收入完成情况,并报计财科审查备案。
1.按照财务审计监督的有关规定,每年度由局计财科对学校财务收支实行审计监督;对离任校长实行经济责任审计。
2.学校单一事项(项目)经费开支5000元以上的,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基建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设备购置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须报局计财科备案;基建30万元以上、设备购置5万元以上的须报局计财科审查,局长审批。
3.学校财务报销必须严格审签程序。学校公务支出票据(购物等票据必须有出据方按规定注明品名、规格、单价、数量、总价等货物详细清单)须经两名以上经办人共同签字、处室负责人和学校分管校长审核签字,最后由校长审查签字方可报销。如票据不符合财经纪律及财务支出规定的,不论校长审签与否,会计有权拒绝报销。
4.学校必须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凭收费许可证收费。收费前要报局计财科审批,收费时必须按规定形式实行公开、公示,并向学生或家长出据正规的票据。
5.学校教辅资料订购,要按局有关文件规定报局科室联席会议审核,不准擅自乱订乱发。
6.学校要坚持勤俭办学,严禁铺张浪费,严禁公款吃喝玩乐,不准公车私用,不准干部开公车,严格堵塞跑冒滴漏。
三、建立局属学校校长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度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对局属学校全面推行干部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度。校长一律实行竞争上岗,3年一聘。学校校级干部在竞聘上岗的基础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委和市教育局考察、任免;中层干部原则上也应由竞聘产生,由学校领导班子提出选聘方案,报局人事科审核,经局党委批准后,由校长聘任。
完善校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度。校长对学校各项工作负总责,要自觉坚持完善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认真履行职责,重大问题由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强化监督考核机制,校级班子每学年度要向全体教职工作述职述廉报告,校长要向市教育局党委作述职述廉报告,分别评议。将述职评议和局对学校各项检查评比结果及督导考核成绩,按一定比例纳入到校长业绩考核,与任用和奖惩挂钩。原则上一位校长在同一学校任职不超过两个聘期,逐步推进局属学校干部队伍年轻化。
四、建立局属学校新补充教师统一公开选聘制度
1.从2007年开始,局属学校在核定的编制数额和增人计划内,依据空缺岗位和规定条件需补充教师的,须在当年一月份,向局人事科提交增人计划报告。经局党委研究批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由局人事科于四月底前统一组织,公开考选,择优选聘。
2.局属学校新补充教师原则上只从当年内的高等院校师范类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中考选,一般不采取调入的方式补充教师。职业类学校(师范、职业中专)可从社会上选聘兼职专业课教师。
3.局属学校从2007年开始,一律不准新聘编外代课人员。现有编外代课教师由学校自行负责,分批清退,市教育局不予认可。
4.今后除按政策新安置的职工外,各学校一律不再补充工勤人员,可由一线教师转岗或逐步向社会化过渡。
五、严格学校党员发展报批制度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原则,加大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教育工作,严格控制学生党员的发展数量,确保质量。各学校每年四月底前,根据局党委下达的党员发展指标,向局人事科上报拟发展党员的情况,由局党委统一审批。
六、严格学校招生和学籍管理工作制度
1.学校要严格执行中考招生政策和市驻地中小学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四月底前,学校要按照文件规定、学校规模和生源实际情况,向局基教科上报招生计划。经局基教科审核汇总,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审批后,由学校组织实施。
2.各义务教育学校招生不得自行举办任何形式的文化课考试,不得举办实验班和重点班。枣庄外国语学校要按照市局批准的政策招生。
3.各学校要严格控制招生班数和班额,严格控制计划外调剂招生总数。未经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联合审验的学生,不得办理入学的相关手续,不予注册学籍。高中招生要严格执行三限生招生政策,不得违规或超范围、超计划招生,不准录取未参加本校招生考试的考生。
4.市教育局与局属学校校长签订招生工作责任书。招生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局属学校要向市教育局全面总结报告招生和学生毕业分送情况。市局将组织核查,对发现违反招生政策、干扰招生秩序的行为将严肃追究责任。
5.严格学籍管理规定。市驻地学校原则上不得转学,特殊情况确需转入的,必须报局基教科审核,经分管局长签字批准。所有转入学生手续必须由各有关学校同意,有关教育部门批准,于每年暑假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学籍变更注册手续。小学违规接收的转入学生,不得参加初中招生计划的分送;初中违规接收的转入学生,不予建籍注册,不得列为市驻地高中招生的计划分送指标;高中违规招收的学生,办理原报考学校的学籍,并根据违规招生学生的三年后高考情况,在高考奖励核算人数时按两倍指标扣罚。
七、强化局属学校常规管理工作制度
1.局属学校要模范贯彻市教育局的工作部署,在全市统一进行的教育教学活动中,要积极争创一流,不准应付、推诿、拖沓,专项活动的方案要报局主管科室备案。
2.局属学校中层以上干部,要按局有关规定兼课、听课,深入教研组指导。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学校要将干部兼课情况书面报局人事科、教研室。
3.局属学校要模范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最大限度的发挥学校师资、设施的作用,在教育教学改革、教学质量、教育科研、名师培养、学生特长的培养等方面,争取达到全市最高、省内一流水平。
4.局属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学制、课程方案等规定,按照课程标准和课程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随意增加、删减课程,尤其要开齐、开足、开好音、体、美、英语及综合实践等课程,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学校不得随意中断正常的音体美教学活动(包括早操、课间操)。音体美教师参与社会活动全年不得超过一周。学生参加比赛、竞赛活动,不得弄虚作假。
5.强化课时管理,严禁随意停课、调课、加课、减课。属教学改革实验项目需调整教学计划时,须报基教科、教研室批准。特殊情况需停课1天以内的,由校长批准,报基教科备案;1天以上的,须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6.落实学校安全校长负责制。各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和应急机制,形成由校长、分管校长、各处室负责人、班主任、任课教师为主的层层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未经局业务科室批准,学校不得开展针对群体学生的各类体质监测、常见病防治和治疗。严禁在学校开展保健品、药品、免疫制剂的试用和实验。
学校组织校外大型活动要制定详细活动方案和安全预案,上报局基教科批准后实施。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学校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要求学生参加影响学校正常工作、没有安全保障的各种社会活动。
7.各学校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明确负责处室,确定1—2名专兼职人员,及时向媒体和市局报送信息及稿件,局办公室将定期通报情况。??
8.学校要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规章制度建设,必须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实行民主决策,促进民主化管理。
八、建立局属学校年度督导评估制度
局每年组织评估组,对局属学校进行发展性督导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对学校综合评价、奖惩及校长实绩考核的重要依据。?おおお?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 局属学校 管理 规定
枣庄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6年11月28日印发
共印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