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教发〔2006〕45号) 各区(市)教育局、高新区教育办、枣矿集团教培部,各民办学校、市局各科室: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内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积极为民办教育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全市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为民办学校创造宽松的生源环境 已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并且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 简化学生转学手续。凡要求转入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经转入学校同意,只要有学籍电子档案,凭学生个人申请或原学校转出证明,即可办理转入手续。外市转入我市民办学校的学生可以不受任何限制。 灵活掌握民办学校学制。允许学习困难的学生延长学习年限,允许民办学校招收复读生。 二、 保障民办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 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在业务指导、教研活动、教师培训、文件发放、表彰奖励、信息服务、教师资格认定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民办学校的学生在参加考试、表彰奖励、社会活动、贫困生救助、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公办学校的学生同等对待。 民办学校自主聘任教职工。民办学校聘任的教职工应具有相应的任职资格,并与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民办学校应当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办理人事代理,按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明确职责,齐抓共管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教育系统内部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努力把民办教育办成人民群众满意的优质教育。市教育局有关科室职责如下: (一)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1.协调全市民办教育工作; 2.负责或指导民办学校设置、变更、撤并的核准或审批工作; 3.审核局直管民办学校的招生广告、招生简章; 4.对民办教育机构依法进行年检和向社会公布; 5.负责民办职业学校的安全工作。 (二)督导室 1.组织对民办学校办学情况的督导评估; 2.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督查。 (三)人事科 1.指导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2.指导教师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对所属民办学校校长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确认; 3.负责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等人事方面的日常工作; 4.指导所属民办学校的党建工作。 (四)计划财务科 1.监督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各种财务、资产等统计月报、季报、年报工作。 2.负责对民办学校的财务人员进行培训、开展教育内部审计,协调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资产评估。 (五)基础教育科 1.指导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 2.责民办中小学招生、课程管理,学籍管理,毕业认定; 3.指导民办学校体育、卫生健康教育和艺术教育工作; 4.协调并指导学校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工作; 5.负责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 (六)师范师训科 1.负责教师学历培训、校长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 2.负责教师的语言文字培训、考核测试工作。 (七)思想政治工作科 1.负责民办学校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学生德育工作; 2.负责共青团、少先队工作。 (八)教学研究室 1.指导民办学校开展教研活动,监督检查各项教学常规的落实; 2.组织民办学校教师参加优质课、教学论文评比等教学评比活动; 3.对民办学校的教学情况进行管理指导,对教学质量进行监测评估。 (九)电教馆、仪器站 1.指导民办学校按教育部颁布的标准配置教学仪器,音、体、美、图书资料等设施,检查内部设备的使用情况; 2.指导民办学校开展现代教育技术和实验教学活动。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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