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教发〔2006〕47号)
各区(市)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民办教育机构:
现将《枣庄市民办教育机构教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枣庄市民办教育机构教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规定
枣庄市教育局 枣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枣庄市人事局 枣庄市财政局
二OO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
枣庄市民办教育机构教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规定
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社会保障工作,切实维护广大民办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民办教育机构教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建立健全民办教育机构社会保障制度。民办教育机构必须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为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应聘到民办教育机构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应聘前的养老保险费由原单位及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应聘后由现任教学校及个人缴纳,跨区(市)任教的,既可将保险费缴到原户头,也可将有关手续转到新任教区(市)缴纳。
三、凡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和幼儿园的教职工,可自主选择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企业养老保险。
四、民办教育机构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在市、区(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档案工资。
五、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教职工,以档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教职工,以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但不得低于当地当期养老保险金最低缴费基数。
六、民办教育机构的教职工往年度应参保而未参保或参保未足额缴费的,必须以当地养老保险实施起始时间和缴费标准,按补缴时当月档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补缴养老保险费用原则上由职工原所在单位和职工个人按国家规定比例分别承担。从机关事业单位受聘到民办教育机构的职工,补缴后在原单位的连续工龄合并计算缴费年限。
七、民办教育机构教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教职工由人事部门核批退休待遇之前,须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实缴费年限、缴费金额。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批退休待遇。
民办教育机构教职工在职(或退休)死亡的,其遗属补助费、丧葬费、抚恤费等福利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及渠道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