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教办发〔2014〕20号
枣庄市教育局办公室
关于规范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行为的紧急通知
各(区)市教育局,各普通高中学校: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规范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行为的紧急通知》(鲁教厅办字〔2014〕25号)和《枣庄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2014年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方案的通知》(枣教办发〔2014〕18号)有关要求,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1.不准跨范围招生;
2.不准突破招生计划或低于最低控制线招生;
3.不准招收已被其他学校按规定程序录取的学生;
4.不准以减免费用、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抢拉生源;
5.不准超标准收费;
6.不准以借读生、自费生等名义招收学生;
7.不准办“重点班”、“实验班”或招收往届生插班复读;
8.不准超比例录取择校生;
9.不准在规定录取时限后补充招生;
10.不准以各种名义在暑假组织高一新生到校授课或统一自习。
各区(市)教育局要进一步加强招生工作监督管理,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行为,严肃招生工作纪律,加大整治处罚力度。严格按规定审查各学校新生录取名单,把好学籍注册关口,对学校未按规定招收的学生不予注册学籍,遗留问题由高中学校处理,对存在招生违规行为的学校和有关责任人将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坚决查处扰乱招生工作秩序的违规违纪行为。
枣庄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4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