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教函〔2017〕4号
关于加强民办学校管理开展民办学校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教育局,市管民办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分类认定办法(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鲁教民函【2016】16号)等文件精神,为落实《枣庄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现就做好民办学校管理,开展民办学校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12年11月30日及以后,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非学历教育机构。
二、检查内容
(一)依法办学情况。本年度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办学行为及服从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等情况。
(二)学校建设情况。本年度校园校舍环境的改善,办学设施设备的投入,领导班子、师资队伍、管理队伍的建设等情况。
(三)办学管理情况。本年度在招生管理、教学管理、学生管理、行政管理、财务后勤管理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及所产生的效益等情况。
三、检查时间
从2017年1月10起至2017年4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学校自查阶段(2017年1月10日至1月31日)。
各民办学校对照2016年度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本年度办学过程中取得的主要成绩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认真自查。并准备好年检所需报送的材料。
第二阶段:报送材料阶段(2017年2月1日至3月10日)各民办学校按照类型分别向业务主管机关报送以下相应材料,并填写材料清单。
1.2016年度工作总结及2017年工作计划;
2.《枣庄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培训机构检查报告书》(电子稿枣庄教育网下载);
3.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并附固定资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
4.《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5.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合同)复印件;
6.《枣庄市民办学校管理人员及专兼职教师登记表》;
7.学校章程;
8.2016年度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及印刷品;
9.《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10.食堂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有食堂的学校);
11.校舍消防安全、建筑工程质量合格证或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凡提交的材料,须按顺序装订成册,于3月10日前报送审批主管机关。材料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年检。
第三阶段: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阶段。(2017年3月25日至4月25日)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按分级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检查组,审核所属民办学校上报的年检材料并按照年检评估细则逐校实地检查,量化打分(6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限期整改)。检查采取听取校长或主要负责人的总体情况汇报;查看办学档案资料、财务账目、收退费制度公示情况、各种证件是否齐全有效等资料;现场检查办学场所、学生宿舍、食堂卫生、锅炉安全状况,召开师生座谈会等方式,开展扎实有效的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当场给予指正,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阶段:总结验印阶段(2017年3月25日至4月20日)。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检查报告及各校检查意见材料,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年检结论的重要依据,检查结果统一在枣庄教育网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合格的民办学校方可到所在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年检验印。
四、有关说明与要求
(一)学校有关变更事项(指变更学校的名称、校址、办学层次、法定代表人(举办者)、董事长、董事会成员、校长、会计等)未经审批机关审批(审核)备案的,要在2月25前补办有关变更审批(审核)备案手续,否则年检时一律作违规处理。
(二)检查组到校检查时,学校会计必须在校,以便配合检查组进行财务检查。
(三)对年检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直至取消其办学资格。
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2.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办学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
4.群众举报较多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5.学校内部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流生率较高;
6.抽逃办学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7.故意不让学生退学、转学并不按规定退费的;
8.财务人员未实行亲属回避制度,未提交学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管理混乱的;
9.未按规定开足开齐课程或随意增减课程的;
10.未按规定时间年检或一年内不能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11.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12.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四)所有被限期整改及注销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均向社会公布。限期整改的民办学校,未经复查合格,不得面向社会招生。自动放弃年检或年检不合格者将取消下一年度招生资格。
(五)望各区(市)教育局要认真对待并组织开展民办学校检查工作,严格归档《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培训机构检查报告书》,市教育局将在期间组织督查和对民办高中学校的年检工作进行抽查。
(六)各区(市)教育局于4月20日前将年检情况,总结及有关统计报表书面报市教育局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联系电话:8688320。
附件:1.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
2.枣庄市民办学校基本情况统计表
3.枣庄市民办学校基本信息登记表
4.枣庄市民办学校管理人员及专兼职教师登记表
枣庄市教育局
2017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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