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政教督函〔2016〕4号
关于开展落实中小学教师待遇保障政策
自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根据市政府领导批示要求,现将《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落实中小学教师待遇保障政策自查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6〕4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落实中小学教师待遇保障政策自查工作的通知》(鲁政教督函〔2016〕13号)转发你们,并就贯彻落实提出以下意见:
一、自接通知起至9月10日前组织开展落实中小学教师待遇保障政策自查工作。
二、自查中要严格按照国家、省通知要求、对照检查内容逐项进行,不能遗漏。
三、自查报告于2016年9月14日前以区(市)政府办公室公函形式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联系人: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柳静 电话:8688359
电子邮箱:sdzzzsx@163.com。
枣庄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