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教督〔2016〕1号
关于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动态监测机制
和复查制度的通知
各市政府: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教育部及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有关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动态监测机制和复查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巩固我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已取得的成果,防止均衡水平下滑,促进全省义务教育持续均衡发展,决定从2016年起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动态监测机制和复查制度。
一、建立动态监测机制
对已通过国家评估认定的“全国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县(市、区)”,根据上年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中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等8项指标(以下简称八项指标)分别测算小学和初中单项和综合差异系数。设置差异系数警示线,对八项指标单项差异系数超过0.80,小学综合差异系数超过0.60,初中综合差异系数超过0.50的已认定县(市、区)发出警示通报,以引起有关县(市、区)高度重视,防止差异系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二、建立统计质量核查和分析制度
各地要准确把握均衡发展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教发函〔2012〕125号)规定,建立统计质量核查和专题分析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进行年度教育事业统计时,要重点核查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相关的主要数据,组织核查时吸收教育督导部门人员参加,征询专题统计分析结果。上报前有关部门应尽快进行专题统计分析,并将包括差异系数在内的分析结果及时提供给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对差异系数接近警示线的给予预警提醒。对小学综合差异系数超过0.65、初中综合差异系数超过0.55的县(市、区),要及时查找原因,采取得力措施加以整改,根据整改情况,实事求是上报。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对已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发展评估认定的县(市、区),其小学和初中综合差异系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小学大于0.65、初中大于0.55)的,将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并约谈有关市、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和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规定,将报请认定部门撤销其“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称号,待整改后重新申报。同时建议追究有关市、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和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四、形成长效机制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教育的战略性任务,也是一项长期任务,要把基本均衡的数据监测与“督政”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形成长效机制。每年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和复查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山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6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