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教基字〔2009〕19号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基础教育教研工作
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教研工作管理,深化教研方式改革,大力推进素质教育,提升基础教育办学水平和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山东省基础教育教研工作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把《规范》要求落实到教研工作的各个方面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当前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核心任务。加强基础教育教研工作管理,深化教研方式改革,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是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将贯彻落实《规范》作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内涵发展的大事抓紧、抓好,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各级教研机构要根据《规范》修订和完善管理制度,将《规范》要求落实到教研工作的各个方面。
二、加强督导,形成规范基础教育教研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对教研机构、教研员贯彻落实《规范》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将贯彻落实《规范》情况作为督导各地教育工作尤其是素质教育工作的重要指标,及时向社会公告评估督导结果。各级教研机构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严格规范教研员工作行为,指导、检查、监督下级教研机构贯彻《规范》情况。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教研机构要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学生、学生家长、学校和社会的监督。
三、强化管理,及时制止各种违规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违反《规范》行为的查处力度,根据情节轻重,对违反《规范》的教研机构和教研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山东省基础教育教研工作基本规范
(试行)
为加强教学研究工作,充分发挥教学研究在教育教学中的重要作用,深化课程改革,实施素质教育,依据《教育法》、《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省基础教育工作要求,遵循教学研究工作的特点,制定本规范。
一、指导思想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二)坚持以人为本,推进教研创新。遵循教育自身发展规律和青少年儿童身心成长规律,改革课程内容和教育教学方式,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促进学生的全面、健康、和谐发展。
(三)坚持教研工作的科学发展,努力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教育发展的时代要求,不断完善教研工作制度,优化教研方式,形成开放、灵活、富有实效的教研机制。
(四)坚持教研工作重心下移,面向学校,加强教育教学引领和指导,组织和指导教师把握课程要求和教育教学规律,切实解决教育教学中的实际问题。
二、机构和人员
(五)教学研究机构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置的承担本辖区教育教学研究与业务管理等职能的直属事业机构,接受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并接受上级教研机构的业务指导。各级教研机构要根据国家课程方案规定的课程门类和课程要求以及当地实际配齐教研员。要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教研员配置制度,保持一定数量的兼职教研员。根据工作需要,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学校优秀教师可到教研室担任一定年限的兼职教研员。建立教研员流动工作制度,教研员在岗工作满五年,要到基层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实践半年至一年。
(六)各级教研机构要坚持正确的教研方向,严格教研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依法、依规开展和组织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建立适应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要求的工作机制,积极发挥专业优势,引领素质教育、推进课程改革。要在加强教学研究、教材研究、教学视导、考试研究的同时,切实重视教育研究、课程研究、教学管理和质量研究。不得组织未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学生统考、统练,不得违反规定组织学科竞赛活动,不得违规编写和推销各种教辅材料,不得以升学率和考试分数给学校、学生和教师排名。
(七)各级教研机构要加强行政班子和教研队伍建设。推进教研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强化领导班子的适应力、凝聚力、创新力。要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大力推进教研员的专业发展,建设一支高素质、创新型、专兼结合的教研队伍。
(八)建立教研员任职资格制度。教研员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具有较强的研究、组织能力和先进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新进教研员要从在当地教育教学工作中有较大影响的优秀教师中选聘。
(九)教研员要热爱教研事业,遵守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教研工作规章制度。具有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人才观,具有终身学习的习惯与专业发展意识;具有较高的研究素养与组织管理能力;具备上示范课的能力;具有公平公正、实事求是、严谨科学的工作态度;努力成为广大教师的良师益友和课程与教学改革的引领者。
(十)教研员要以科学理论为指导,遵循教育教学研究的内在规律,认真履行教学管理、教学指导、上示范课、听评课、案例分析、调查研究、区域交流、网络教研、经验总结推广等岗位职责,创造性地开展教育教研活动。
(十一)教研员不得违反规定组织学科统考、学生补课和有偿补习,不得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牟取个人私利,不得统计、公布考试成绩,不得以任何形式推荐、推销、摊派教辅资料等。
三、基本职能
(十二)教育教学研究。以课堂教学改革为重点,以问题解决为目的,研究教育理论、课程设置、课程内容、教学组织形式、教学手段、教学方法及课程资源开发等,参与并指导学校的教学研究工作。
(十三)课程教学管理。依照教育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安排,对辖区内基础教育课程设置与实施、教学活动安排、教学评价、教材教辅开发与使用、考试评价、教学研究等业务工作进行管理。制定教学常规与评价标准,研究提出教学指导意见,组织开展教育评估、质量监测和职责范围内的教学评优活动,规范各种考试、竞赛活动。
(十四)课程资源开发建设。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安排,组织编写和修订国家课程标准教材、地方教材,开展教材对比研究,指导学校选用教学用书,指导校本课程的开发、实施,研究开发各类教育教学资源。
(十五)实验与经验推广。组织指导课程整体实验、教材实验和教法实验。及时培育和发现典型,促进教育教研成果的应用,推动教育教学理论成果的转化和先进的教育教学经验的推广。
(十六)教学指导与教学服务。督促和指导学校执行国家课程方案,落实教学计划,改进教学管理;参与教师培训,指导教师提高专业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通过专题研究、信息交流、资源开发、教材培训研讨、网络教研等多种途径,为学校服务,为教师服务,为学生服务。
四、基本制度
(十七)教研工作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学科教研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和岗位职责,规范教研员的工作行为和工作程序,实行学科教研责任制和项目负责制,最大限度地发挥教研机构的基本职能。
(十八)教学调研制度。每年要有计划地组织教研员深入学校、深入基层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关注教育教学整体性改革,了解掌握教育教学改革动向和发展趋势,形成教研员年度调研制度和学科研究成果年度报告制度,强化对行政部门的参谋和对学校的咨询职能。
(十九)跟进式教学指导制度。建立各级教研机构跟进式教学指导制度,各学科教研员要发挥骨干教师、教学示范学校和联系校的作用,组织骨干教师基于教育教学中的普遍问题,定期开展网上教师研修、交流活动。
(二十)教研员联系学校制度。教研员都要固定联系城镇和农村各一所学校,坚持深入学校,深入课堂,通过兼课、听课、评课、研讨交流等方式,指导学校课程设置、实施,积极参与学校的研训活动,加强对联系学校的课程、教学指导及教师的专业引领,帮助学校分析教育教学现状,提高联系学校课程整体实施能力。
(二十一)教育教学评估制度。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按照“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建立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估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省级规范化学校和教学示范学校验收的重要标准,监督和规范学校教育教学行为。
(二十二)教育质量监测制度。进一步完善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体系和监测标准,建立科学有效的监测机制,定期开展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工作,做好教育教学的科学诊断与引领,为教育行政决策提供依据。根据检测结果每年向社会发布监测公报。
(二十三)教学示范与助教制度。通过专题报告、示范观摩、经验交流、跟进指导以及培养骨干和树立典型等方式,做好教学引领工作;通过建立城乡联谊、送课助教、结对帮扶、联片教研、讲师团等为手段的薄弱学校帮扶机制,推动教研、教改均衡发展。
(二十四)骨干教师培养制度。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以骨干教师培养为重点,强化教师专业发展,建立教学示范学校、教学能手、优质课、教学成果评选与管理制度,形成骨干教师和名师培养与使用的有效机制。
(二十五)教研员年度考核制度。建立有利于促进教研员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发展的考核评价体系,对教研员工作实行量化管理和质性评价。加强对教研员职业道德、工作态度、专业发展、工作实绩的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评优、晋级,以及绩效分配等挂钩。
五、领导与管理
(二十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教研工作的重要作用,将教研工作纳入基础教育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教研工作领导责任制,引入学校和教师参与的教研工作监督机制。加强对教研工作的指导与管理,在加强建设的基础上,开展好示范性教研机构的创建和教研员的评优、创优活动。
(二十七)重视和加强教研机构建设。省、市、县(市、区)均设置教研机构,加强乡镇教研组织和中心校的教研职能建设,充分发挥学校学科教研组在教学研究中的组织协调作用,完善教研网络。
(二十八)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改善教研机构的工作条件,确保其经常性经费、教研网络建设经费、教研员考察学习与业务进修经费、教学科研管理及教研成果奖励经费等专项业务经费的投入,为教研工作提供保障。
(二十九)加强对教研工作的评估督导。建立包括教研经费、人员配备、条件保障、工作职能、工作成效等在内的教研机构建设定期评估与督导机制,将教研工作督导评估结果作为考评单位、学校和教师工作业绩,衡量一个地区、学校教育教学发展水平和办学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