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和省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改进服务质量,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局机关政务公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为目标,为切实履行好我局职能提供制度保障。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政务事项,并接受监督。
第四条 局机关政务公开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并遵循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二、主动公开的内容和程序
第五条 主动公开程序和时限(工作日):
(一)对局发文件类拟公开政务信息,相关科室负责人必须依据保密规定,责任科室在文件正式印发后2日内将拟公开文件的电子文档直接发电教馆。
对非局发文件类拟公开政务信息,相关科室需在信息生成后2日内拟定信息文稿,并由科室负责人依据保密规定签署“公开”意见后送人事科(附电子文本)。
属局重大政务事项的,相关科室需在信息生成后3日内请示分管局领导决定是否公开。个别难以确定的可以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提交局保密领导小组审定是否公开,局保密领导小组在5日内作出决定。决定公开的,相关科室需在2日内签署“公开”意见送局办公室(附电子文本)。
(二)局人事科自收到相关科室提交的拟公开政务信息文件或科室提交的拟公开政务信息文稿起2日内进行拟公开信息编辑并送局分管领导审签。
(三)拟公开的政务信息经局分管领导审签后,局人事科及时在枣庄教育网站公开。
(四)局人事科负责对所公开的政务信息存档。
未按规定主动公开公众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要求我局及时公开,并有权向有关监督机关投诉。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主动公开的信息不收取费用。
三、依申请公开的内容和程序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有关规定,申请要求我局公开应当主动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务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受理程序与要求:
(一)工作流程。由人事科统一受理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并按照局领导分工和科室职责提出拟办意见,呈局领导阅批,然后根据局领导签批的意见,分送有关科室办理。
(二)时限要求。人事科在受理申请后按程序5个工作日内分送承办科室,承办科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并由承办科室答复申请人。决定公开的,在申请人办理申请手续后当场向申请人公开;不能当场公开的,应在申请人办理申请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公开。决定不予公开的,由承办科室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反映。
(三)反馈形式。承办科室应提供条件,方便申请人当场查阅或抄录。办公室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申请人要求我局出具查阅证明的,由承办科室商人事科提供查阅证明。申请人选择以其他形式获取政务信息复制件的,承办科室依照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条件限制无法满足的,承办科室选择符合该政务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四、组织领导与保障监督
第八条 局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和协调督办全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人事科,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各科室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科室政务公开的联络、衔接和督办等工作。
第十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本规定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政务公开的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一条 新闻媒体报道或者社会传言与相关事实不相符合造成恶劣影响的,局主管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责成有关科室及时公开予以澄清,必要时采取法律措施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科室工作目标责任制,由局人事科负责组织实施。
五、附则
第二十条本工作规则从印发之日起试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