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务公开工作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条 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党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党务公开工作。
第二条 各党组织要把党务公开工作作为加强党的建设和党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建立党务公开长效工作机制,做到组织、领导、实施、考核四落实。
第三条 凡是党务公开的重点内容都要充分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根据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完善,经过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进行公开。
第四条 局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部署公开工作的重点内容等事宜。
第五条 要注重公开的实效和时效,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步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每期公开都要填写党务公开内容拟稿、审核、审批及意见建议收集办理登记册,公开一次、填写一次,全面记载党务公开的内容及效果意见建议整改情况。
第六条 局党委要对党务公开工作加强督查,督促下级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落实。督查落实的主要内容:(一)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二)公开的形式是否注重实效;(三)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有序;(四)公开的时限是否及时到位;(五)收集的意见、建议是否及反馈落实整改。
第七条 督查情况要及时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及时向责任单位反馈。必要时,要根据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意见予以督办。
第八条 局党委要把党务公开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党务工作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年度考核。
(二)党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处理和反馈制度
第一条 党组织应通过设立意见箱、聘请监督员、公布监督电话、组织座谈走访等形式,经常性地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党组织负责本级党务公开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办理工作。党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处理和反馈的日常工作,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对党员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党组织应认真研究,及时解决,并向反映人反馈办理结果。
第三条 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详细记录意见建议的收集整理和反馈情况,记录情况作为党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第四条 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推诿扯皮、置之不理或对提意见和建议的党员、群众进行打击报复的,应按照《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党务公开资料归档制度
第一条 凡涉及党务公开内容的各类资料都应归档保存。
第二条 归档资料的范围:
(一)公开事项领导审批意见和原始公开材料。
(二)上级党组织下发的党务公开工作有关文件、资料。
(三)本级党组织在开展党务公开工作中形成的公文、图表、会议材料和影像资料。
(四)通过各种形式收集的意见建议原件、领导签批意见原件及整改意见。
第三条 归档资料的要求:
(一)归档的各类文字资料应为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二)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清晰、真实、准确。
(三)归档资料必须分类、立卷、编制目录、专橱存放。
第四条 归档资料的管理:
(一)归档资料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
(二)工作人员及时对归档资料进行分类和立卷,妥善保管有关档案。
(四)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严肃党务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有力推动党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各级党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追究与工作改进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上级党组织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
(二)应实行公开而不公开的,或公开内容不全面、不真实的,公开工作搞形式、走过场的。
(三)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公开,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解释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解释和说明的。
(四)对反映的意见和要求,没有及时反馈给有关方面,未按规定处理和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反映意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五条 责任追究方式: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情节较重,影响正常工作的,责令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责任单位书面说明情况。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进行警示诫勉,责令责任单位作出书面检查。
(五)党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党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工作遵循“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党组织负责对本级及所属党组织的党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党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程序是否规范、形式是否恰当、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效果是否明显,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推进工作落实。
第三条 监督检查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采取工作督导、日常监督、定期检查、知晓率和满意度测评等方式。
第四条 党组织应加强党务公开工作督导,成立督导组,对党务公开工作进行调度、指导和检查,保证党务公开规范、有序开展。
第五条 党组织应通过聘请党务公开监督员、设立监督电话、意见箱等形式,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日常监督。
第六条 党组织应适时组织党员、群众对所属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进行知晓率和满意度测评。
知晓率主要测评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政策、内容、时间、方式等情况的了解程度。
满意率主要测评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内容、程序、效果等情况的满意程度。
第七条 监督检查情况,作为党务公开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对在党务公开工作中出现的工作不及时、不认真、敷衍塞责、搞形式主义等现象的单位,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予以一票否决,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