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教育局
枣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枣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枣庄市财政局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枣庄市国土资源局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枣庄市规划局
枣庄市物价局
枣教发〔2011〕14号
关于印发《枣庄市学前教育普及工程
(2011-2015年)》的通知
各区(市)教育局、编办、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物价局,枣庄高新区各有关办局,市直各学校:
根据《枣庄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山东省学前教育普及计划(2011-2015年)》精神,市教育局等9部门研究制定了《枣庄市学前教育普及工程(2011-201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学前教育普及工程
(2011-2015年)
为贯彻落实《枣庄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山东省学前教育普及计划(2011-2015年)》,加快我市学前教育发展步伐,进一步提升学前教育普及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并实施枣庄市学前教育普及工程。
一、指导思想
将发展学前教育作为建设教育强市的基础性工作,作为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枣庄、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以普及学前三年教育为目标,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好入园”、“入好园”的需求为宗旨,积极落实各级政府的责任,全面构建“政府办园为主导、社会参与、办园成本合理负担、城乡全覆盖”的公益性、普惠性的枣庄学前教育服务体系。
二、目标任务
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加快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到2012年,各区(市)政府至少新建1所区(市)实验幼儿园,各乡镇政府至少建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全市新建公办幼儿园150所,学前三年入园率达70%以上; 到2015年,全市新建公办幼儿园达195处以上,公办幼儿园比例达75%以上,75%以上的幼儿园达到省定标准,全市城乡幼儿园布局基本合理,学前教育资源基本满足学前三年教育的需要,学前三年教育入园率达80%以上。
三、政策措施
(一)强化政府行为,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1.实行“市统筹、县为主、县镇共同实施”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市政府负责制定全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统筹管理、指导、监督学前教育的发展。各区(市)政府主要负责本区域内幼儿园规划布局、公办幼儿园建设、公办教师配备与工资保障、公用经费筹措等,负责各类幼儿园的审批注册、常规管理和业务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本辖区学前教育发展和管理责任,负责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建设并办好区域内中心幼儿园、社区幼儿园,扶持村幼儿办园。
2.建立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工作机制。建立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学前教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并切实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充实管理和教研力量,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制定支持学前教育的优惠政策。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城市居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代理、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
3.建立公共财政为支撑的财政保障机制。一是明确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各区(市)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未来三年要有明显提高。二是市财政安排学前教育专项经费,采取以奖代拨、以奖代补等形式,主要用于区(市)年度规划的完成奖励,用于乡镇中心幼儿园、民办或农村幼儿园升级等奖励,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培训以及相关资金的配套等。三是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慈善机构和公民个人捐资发展学前教育。对企业和个人的捐赠,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各区(市)政府要加强对公办幼儿园办学经费的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4.建立幼儿教师补充、保障机制。利用五年时间,向社会公开招聘1000名幼儿教师,到2013年,使乡镇中心幼儿园公办教师比例达50%以上;逐步提高全市在园公办幼儿教师比例,在以后的公办教师招聘中,要明确招聘一定比例的幼儿教师。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研究制定幼儿园教师编制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建立幼儿教师公开招聘政策导向,吸引优秀毕业生从事学前教育工作;切实保障非公办幼儿教师的待遇,对于符合条件,通过公开招聘招入的非公办幼儿教师,其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用工最低工资保障标准,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措资金,不断提高幼儿教师工资待遇。民办幼儿园聘用教师的工资待遇,参照《山东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谁办园谁负责谁保障”的原则予以保障。各幼儿园聘用的非公办教师,由其所在园负责办理各类社会保险,各级政府给予补贴,逐步实现非公办幼儿教师社会保险全覆盖。
(二)城乡统筹,推进建园和办园体制改革
1.推进多元化办园模式改革。推行“政府主导、民办公助、自主发展”的学前教育发展模式。城区推行以优质名园为龙头,通过新建分园、兼并整合、股份合作、整体托管等多种方式,实施集团化办园。农村推行以乡镇中心园为龙头,将各村办园作为分园,实行统一管理的镇村一体化办园。鼓励社会力量多种形式办园。
2.加强城市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的规定建设城市幼儿园。建设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居住区规划不予审批,确保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与居住区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幼儿园建成后,无偿交给当地教育部门作为公办学前教育资源管理使用。现有居民区尚未有配套幼儿园的,要由所在区(市)政府牵头,通过新建、扩建和对现有民办性质的小区配套幼儿园改建等措施,满足居住区居民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3.建立农村幼儿园镇村一体化建设管理新体系。坚持以政府办园和集体办园为主体,加强乡镇中心幼儿园和村幼儿园建设。统筹实施中小学和幼儿园布局调整,幼儿园的校舍维修改造与中小学危房改造同步实施。在新农村建设中按照“规模办园、就近入园,大村独办、小村联办”的原则,同步规划建设农村幼儿园。形成一个公办中心幼儿园、下设几个分园或教学点,一个法人代表,实行统一经费管理、统一收费标准、统一教师调配、统一工资发放、统一工作考核、统一配置教玩具、统一评估办园质量的“七统一”运行模式。在人口居住分散的山区、湖地,乡镇中心幼儿园应安排教师,采取巡回辅导站、幼儿活动站、游戏小组、家庭辅导站等灵活多样的形式,让幼儿接受一定程度的学前教育。
4.大力扶持非公办幼儿园发展。非公办幼儿园是政府办园的重要补充,也是加快普及学前教育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非公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推动非公办幼儿园向特色化、集团化发展。民办幼儿园在新建、改扩建、用水、用电价格等方面享受与当地中小学校相同待遇。凡符合准入标准、验收后达到相应等级、按公办园标准进行收费的民办幼儿园,按照确类等级,一次性给予奖励。实施由教育部门从优质公办幼儿园中选派骨干教师对民办园给予多种形式业务指导制度,由辖区政府对输出园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
(三)科学规划,推进幼儿园标准化建设
1.科学制定学前教育建设发展规划。各级政府要按照全覆盖和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的目标,完善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并将今后5-10年的幼儿园发展纳入本区域教育整体规划,有序推进,分步实施。在城区综合开发、棚户区改造和新农村社区规划建设时,要将城乡幼儿园规划建设纳入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规划,城区按照“每5000人规模以上的居住小区配套建设6个班以上规模独立设置的幼儿园”、农村按照“服务半径1.5公里,每3000居住人口建3个班以上规模独立设置幼儿园”的要求,强制性在城区居民小区和新农村社区按标准配套建设幼儿园,建成并通过验收后,无偿交由辖区教育部门统筹管理使用。
2.认真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推进幼儿园标准化建设。2011-2013年是学前教育建设发展的重要时期,各级政府要成立“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领导小组,明确部门任务,落实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实行市和区(市)两级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1-2次联席会议,通报学前教育工作情况,研究学前教育发展政策,协调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共同推进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要有针对性地设计发展学前教育的工程项目,并纳入当地政府实施的民生工程,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予以重点保障。建立年度建设任务考核奖励机制,对按时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的区(市)进行奖励。 3.推进学校附设园建设管理。学校可利用富余的教育资源,按照“园舍独立、经费独立、人员独立、教学独立”的原则,按照《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举办普惠性幼儿园,幼儿园的收入要全部用于幼儿园的建设和发展,不得挪作他用。对现已注册的学校附设园,到2012年,城区学校附设园要全部实现独立办园,农村学校附设园要全部过渡至学前三年制,力争到2015年,城区附设园全部达到市级一类园以上标准。
4. 推动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各区(市)要按照《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对现有的幼儿园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标准的,特别是不符合抗震设防等防灾标准和设计规范的幼儿园,要限期进行改造。新建幼儿园要按照“安全、节约、实用”的原则进行建设,不得利用公共资金建设超标准豪华幼儿园。要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保育教育工作要求,配足配齐幼儿园保教设施。
(四)规范管理,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
1.强化学前教育的管理。一是实施注册登记制度。举办幼儿园必须经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注册,取得办园许可证。二是实施年检和确类升级制度。按照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幼儿园审批标准、确类标准和年检要求,定期对全市幼儿园进行等级确类评估,幼儿园根据新评估确定的等级类别确定收费标准。对现有的未注册的幼儿园,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对非法办园情况集中进行检查,对基本达到办园标准的,限期整改,督促其审批注册;对不具备办园标准和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三是实施学前教育督导评估与保障奖励制度。将学前教育纳入各级政府工作考核指标和教育督导评估。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费筹措、幼儿教师工资待遇与社会保障、幼儿园保教质量与管理水平等进行专项教育督导,督导评估结果纳入对各地政府考核内容,并向社会公示。建立表彰机制,定期对发展学前教育成绩突出的区(市)、单位予以表彰。
2.实行幼儿教师准入制度。在全市各类幼儿园中实施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由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取得幼儿教师资格的人员进行登记注册,建立幼儿教师师资库。今后所有幼儿教师选聘必须从幼儿教师师资库中进行。对取得幼儿教师资格、纳入师资库的非公办幼儿教师,由所在幼儿园依法为其办理各类社会保险,各级政府给予补贴。把幼儿园教师的培训纳入中小学继续教育规划,落实培训经费,开展多形式培训,不断提升幼儿园教师整体素质。对未取得教师资格证或上岗证的教师,要限期取得任职资格,或逐步解聘。
3.实施幼儿园安全联防制度。各区(市)要加强幼儿园园舍安全检查和教学活动中师生安全的预防。根据幼儿特点和确保安全需要,各类幼儿园招生要坚持就近方便入园的原则。各幼儿园要严格执行交通安全卫生等方面规定,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幼儿安全工作。
4.完善收费管理制度。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各级物价和财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权限,根据幼儿园的生均教育成本和收费等级,充分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无偿利用国有资产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民办幼儿园根据教育成本自行提出收费标准,报同级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同一城镇或县域农村、同一性质、同一等级的幼儿园,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建园费等。
学前教育是全社会关注的公益事业。各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共同促进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公共事业部门要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和倾斜措施,保证幼儿园的水、电、气、房租等费用按中小学校的标准收缴。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营造有助于提升学前教育质量和水平的社会环境。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