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教发〔2008〕73号
关于在全市中小学开展创建“实验室与实验教学管理规范化学校”活动的通知
各区(市)教育局,高新区教育办公室,市直各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枣庄市教育局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精神,提高中小学教育装备和实验教学水平,确保我市在“十一五”期间实现教育装备建设全面达标,实验教学全面适应新课改要求,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研究确定,在全市中小学校开展创建“实验室与实验教学管理规范化学校”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范围
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校。
二、评估标准
依照教育部JY/T-2006标准和《山东省中小学实验室与实验教学管理与配备标准(试行)》(鲁教基字〔2006〕14号),制定《枣庄市中学“实验室与实验教学管理规范化学校”评估细则(试行)》(见附件1)、《枣庄市小学“实验室与实验教学管理规范化学校”评估细则(试行)》(见附件2)。
三、申报程序和评估验收办法
学校根据《枣庄市中学“实验室与实验教学管理规范化学校”评估细则(试行)》、《枣庄市小学“实验室与实验教学管理规范化学校”评估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评估细则》)进行自评,自评合格后向区(市)教育主管部门申报;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按《评估细则》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于每年12月底前统一向市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市教育局于第二年上半年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验收。“评估细则”总分值1000分:其中,实验室设施300分;仪器装备180分;实验室管理260分;实验教学260分(对于试行了实验评价体系改革的学校,实验评价工作评估该项最高增加160分)。分数在850分以上者,可认定为合格。
评估办法: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访问、抽考分析、实验评价、实地查看等多种方式进行。
四、奖励办法
凡达到《评估细则》要求的学校,按申报程序和评估验收办法,经验收合格后,由市教育局授予“枣庄市实验室与实验教学管理规范化学校”。今后,认定市级规范化学校,将把获得“枣庄市实验室与实验教学管理规范化学校”作为必备条件之一。已命名的省级和市级规范化学校要尽快达到“枣庄市实验室与实验教学管理规范化学校”标准。各区(市)创建县级规范化学校的争创活动也要将“实验室与实验教学管理规范化学校”纳入必备条件。对于市级实验室与实验教学管理规范化学校的初中毕业生,将免试参加中考实验操作考试,学校组织开展学生实验操作评价,全市统一办理“学生操作能力合格证”,作为高中段招生参考依据。根据《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对于市级实验室与实验教学管理规范化学校中教师的实验教学评价等级,纳入教师职称评聘的“多元化”评审内容。对已命名的“枣庄市实验室与实验教学管理规范化学校”,每年将不定期组织抽查,对问题较多的学校根据情况进行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等。
五、组织领导
中小学实验室是学校开展实践活动的重要场所,加强实验室与实验教学管理和实验教学工作是推动基础教育发展、落实新课改理念、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健全组织,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区(市)要结合实际提出具体实施意见,精心安排,周密部署,真正把创建活动落到实处,把我市实验教学工作推向一个新台阶。
附件:1、《枣庄市中学“实验室与实验教学管理规范化学校”评估细则(试行)》
2、《枣庄市小学“实验室与实验教学管理规范化学校”评估细则(试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八日
附件下载:枣教发〔2008〕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