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市级规范化学校
建设与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教育局、高新区教育办、枣矿集团教培部,市直各学校:
为加强市级规范化学校建设工作,根据省教育厅《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鲁教基字〔2008〕15号,以下简称《标准》)和《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建设与管理办法》(鲁教基字〔2008〕16号,以下简称《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新的市级规范化学校建设标准
按照《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评估标准与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评估指标分为二级:A1-A4为一级指标,B1-B18为二级指标。C1-C61为每项指标中有若干评估要点。根据每项指标的重要程度及实施难度,赋予一定的权重和分值,A1-A3总分1000分, A4为附加项,分值为30分,附加项计入总分。A1、A2、A3各项实际得分不低于满分值的85%,且A1-A4总分达到860分及以上,即认定为达到市级规范化学校标准。
二、认真做好市级规范化学校的申报验收工作
1、申报市级规范化学校的学校,必须取得区(市)级规范化学校称号,其中新建学校申报市级规范化学校建校时间必须满2年。市级规范化学校评估需经学校自评、区(市)复评、市教育局验收等基本程序。12月4日前,各区(市)教育局将申请报告、通过初审的学校《申报表》(加盖公章,一式5份,“专家组评估意见”不填)、《学校自评表》电子版,一并报送我局基础教育科。我局将于12月8日起组织验收评估小组,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座谈了解等形式,对申报学校进行全面评估验收。
《申报表》、《学校自评表》等表格均要求打印上报,电子版表格一律从“枣庄市教育局网站”下载。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市级规范化学校:
(1)不按照国家规定的课程方案开设课程,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的。
(2)不按规定要求安排作息时间,擅自加班加点,利用双休日、法定节日、假期组织学生到校上课或集体补课的。
(3)不按颁布的省定教学用书目录征订教材的;接受单位和个人推销的省定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教辅资料和音像制品的。
(4)举办“校中校”,设立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公办普通高中举办复读班,招收往届学生插班复读的。
(5)违反国家、省招生规定,违规招生的。
(6)不执行国家收费政策和收费标准,有乱收费现象的。
(7)擅自参加未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种统考、联考或其他竞赛、考级等活动或在各级各类考试中有营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重大影响的。
(8)违反规定公布学生考试成绩、按考试成绩给学生和教师排名次,单纯以考试成绩或升学率高低评价和奖惩教师的。
(9)校舍存在D级危房,不能及时消除的。
(10)近2年有重大违法事件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11)评估中弄虚作假的。
(12)其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认真做好市级规范化学校的复评工作
对市级规范化学校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前,学校应主动申请复评。经复评合格的学校,可保留原称号;复评不合格的学校,给予黄牌警告,并下达整改通知书,整改期1年,整改期满仍达不到标准的,取消其市级规范化学校称号。对现有的市级规范化学校,从今年起用4年的时间,对取得市级规范化学校称号满5年的学校进行复评,各区(市)市区每年应复评总数的四分之一;复评未通过和未提出复评申请的学校,将取消其市级规范化学校称号。被取消省级规范化学校称号的学校,1年后可重新申报市级规范化学校。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规范化学校建设顺利进行
实施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工程,全面建设合格学校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促进教育公平的需要;是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为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基本均等的受教育条件,科学合理配置基础教育资源的必然要求;是缩小城乡之间、区(市)域之间和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差距,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的有效途径。创建规范化学校是推进学校建设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办学水平,提升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各区(市)、各中小学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学习《标准》和《办法》,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根据《标准》和《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修订区(市)级规范化学校建设标准,进一步加强区(市)级规范化学校建设与管理,规范、完善评估工作,强化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等方面的要求,引导学校大力实施素质教育、重视内涵发展和质量提高,努力建设节约、环保、和谐、安全的校园。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