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教办发〔2010〕3号
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的通知
各区(市)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就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精神,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颁布施行,为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全面提升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从而保证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的不断提高。
二、加强领导,广泛发动,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认真学习宣传《条例》,要将《条例》列入寒假干部、教师学习的重点,通过培训班、专题讲座、个人自学等形式,准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向广大适龄儿童少年、学生家长宣传《条例》,扩大宣传面,增强宣传效果,让《条例》的内容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
学习贯彻《条例》,要重点把握《条例》中的七个方面:一是管理体制,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实施义务教育上的职责;二是素质教育,对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提出了具体要求;三是困难群体子女的义务教育,对适龄儿童、少年在非户籍地接受义务教育,保障农村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残疾学生等接受义务教育提出的措施;四是学校的建设和改造,规定了新建小区需要配套学校的,应与居民区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五是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和继续教育,提出实行县域内统一的教师工资标准,完善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并予以经费保障;六是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从经费保障、基础设施配备、新增教育经费投入方向、建立对口帮扶制度和专项扶持、组织校长教师合理流动、鼓励城市教师和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教等方面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均有明确规定;七是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习活动,禁止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干部教师通过学习,要切实树立依法治教、依法办学的意识和自觉性。进一步加大规范办学行为力度,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加强中小学考试管理,加强师德建设,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素质,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广泛开展《条例》实施情况的检查,主动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查找在实施义务教育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和措施,维护义务教育的公平公正,保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提高义务教育质量,促进义务教育事业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