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教发〔2013〕61号
枣庄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枣庄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监考员
管理规定》《枣庄市国家教育考试电子监控网上巡查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教育局,各有关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对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务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枣庄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监考员管理规定》和《枣庄市国家教育考试电子监控网上巡查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切实加强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务工作管理,确保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安全平稳进行。
附件:1.枣庄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监考员管理规定
2.枣庄市国家教育考试电子监控网上巡查系统管理办 法(试行)
枣庄市教育局
2013年5月23日
附件1
枣庄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监考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监考员的管理,提高考试管理质量,维护考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教育部教考试〔2012〕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考属于国家教育考试,承担着为国家科学、公正地选拔人才的使命。各级各类学校都有作为高考考点的责任和义务,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职员工都有应聘为考试工作人员的义务,试用期满的在职教师都有作为监考员的义务。
第三条 高考以区(市)为考区。各考区要努力建设一支作风严谨、师德优良、精力充沛、业务精湛、数量充足、相对稳定的监考员队伍。
第四条 高考监考员按考区实行分级管理。考区实行异地交叉监考时,监考员应服从安排,跨考区履行职责。
第五条 监考员应依法履行职责,监考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保障。对于刁难、滋扰监考员正常履行职责以及打击报复监考员的违纪违法行为,各区(市)要及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监考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2. 热爱教育事业,不计较报酬,不追逐名利,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认真负责。
3. 熟悉监考业务,具有组织和管理考场的能力, 能按规定妥善处理各类偶发事件。
4. 遵守高考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公平、公正对待考生。敢于抵制一切不正之风。
5. 严格监考、热情服务,做到语言规范、行为规范、程序规范。
6.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普通高考。当年高中毕业班教师,不得在本县(市、区)担任监考工作。
7. 身体健康。
8. 具有国家正式工作人员身份。
第三章 选拔、培训和聘用
第七条 监考员的选拔由考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由学校按监考员的基本条件推荐。
第八条 监考员必须经过培训。培训与考核测试合格者方可取得监考员资格,未获得监考员资格的,不能被聘为高考监考员。监考员培训由考区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或委托考点组织实施。培训采用平时培训和考前培训相结合的办法。要提高监考员的责任心,加强对监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考试组织管理的具体规则、操作规范培训,确保每个监考员都能熟练掌握考试规则,准确运用考试规范化程序和指令,正确履行职责。
第九条 招生考试机构建立监考员信息库。考试前,招生考试机构根据考试任务需要,从信息库中确定选聘范围,并组织有关学校推荐人选,考区教育行政部门把关后,由考区聘任。同级或上级招生考试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统一调派监考员。
第十条 各考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考试机构应每年培训和补充一批新的合格监考员,保证监考员队伍数量是实际需要数量的1.5倍左右。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一条 在高考考试过程中,监考员应恪尽职守,认真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1. 在考点主考领导下,组织实施本考场的考试,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考试程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保证考试正常进行。考试中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主考。
2. 依规领取、启封、核对、发放、回收、整理、密封、上交试题和答题卡、草稿纸及其他规定的材料。
3. 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读《考试规则》,宣布考试注意事项。
4. 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退考场,按规定对考生进行违禁物品检查,核对考生《准考证》、二代《身份证》及规定的其他证件。
5. 督促、检查考生准确填写姓名、考生号和座号,并在规定位置按手印。按规定粘贴条形码。
6. 督促考生按规定答题。作答选做题时,不要漏涂、错涂、多涂所选题目题号,并在规定答题区域内书写答案。
7. 维护本考场的考试秩序,制止非本考场考生和除主考、副主考、检查员、机动监考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8. 负责加盖“缺考”、“空考”印章。负责缺考考生试题和答题卡有关栏目的填涂。负责填写答题卡袋封面标签。
9. 制止违纪舞弊行为的发生,认真填写《考场违规行为记录表》,并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10. 根据考点发出的各考试指令的时间点,核对本考场前方墙壁上方悬挂的钟表计时是否准确。
11. 遵守监考纪律,不迟到早退,不擅离职守,不吸烟,不打瞌睡,不阅读书报,不聊天,不抄题、做题、念题,不检查或暗示考生答题,不得擅自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不得将手机等无线通信工具或照相、摄像、扫描等设备带入考场,考试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卷、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12. 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对于考生提出的关于试卷印刷文字不清的询问,应予当众答复。
13. 考前、考后检查、清理和密封考场。
14. 按要求参加相关培训,熟练掌握监考业务。应穿软底鞋监考,衣着要端庄大方。
15. 主考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五章 考核与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监考员的考核与档案管理由考区教育行政部门和考点学校共同负责。
第十三条 各考点应如实反映监考员在监考工作中的表现,按照有关考评办法对监考员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考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考试机构。
第十四条 考区应建立监考员档案,详细记录监考员的基本情况以及培训、考核情况和监考工作中的表现。每次考试结束后,都要对档案进行补充完善。
第十五条 考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考试机构每年应对监考员工作进行综合评审,监考员的年度评审意见及相关档案材料应于年底前存入本人业务或考绩档案。承担的监考任务以及与监考本人有关的标志性事件应及时记入监考员信息库。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六条 开展评选表彰高考优秀监考员活动。市级优秀监考员的评选活动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区(市)级优秀监考员的评选活动由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对在突发事件或危急情况中,为维护考试的正常秩序,制止考试违规行为作出重大贡献的监考员,优先考虑评选优秀监考员。对举报考试工作严重违规行为并经查实的监考员,优先考虑评选优秀监考员。
第十八条 监考工作的考评情况作为教师年度考评、评选优秀教师、教师职务评审、调职晋级的重要依据。监考员所在单位要将监考工作与教学工作量挂钩,每场次考试应按不低于3个学时的工作量计算。
第十九条 监考员应当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在监考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主考应给予监考员批评或予以撤换,将违规行为记录在监考员档案中,并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
1. 不佩戴工作标志上岗,或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
2. 在监考时聊天、看报、看书等做与考试管理无关的事情,或精力不集中、打瞌睡等未执行考试规定的;
3. 有考生违纪作弊,监考员不能及时发现或发现后不及时处理或不如实记录的;
4. 考生入场时未仔细检查,造成考生将通讯工具等违禁物品带入考场的;
5. 依据山东省考试院普通高考答卷管理质量标准反馈的信息,监考员因工作失误造成答题卡(袋)封装、填写等不符合要求的。具体表现为:答题卡袋封面信息项漏填、错填、考场记录单缺失、空白答题卡未按要求清点上交、答题卡上考生条形码粘贴错误、缺考答题卡上未粘贴条形码、缺考答题卡上未填涂或加盖缺考标记或印章等。
第二十条 在监考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一年内不能参加评先、晋级、职称评定,并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 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2. 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3. 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4. 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5. 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考试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第二十一条 监考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三年内不能参加评先、晋级、职称评定,并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 利用监考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2. 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3. 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4. 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考生答卷、答题卡丢失的;
5. 偷换、涂改考生答卷或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第二十二条 因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考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取消其教师任职资格,开除公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卷丢失、损毁、泄密的;
2. 组织或参与团伙作弊的;
3. 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和考点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监考员管理细则和考评奖惩办法。
第二十五条 对主考、副主考及其他考点涉考人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成人高校招生考试、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监考人员管理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区(市)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建议和问题,请及时反馈至市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省有新的有关规定的,执行国家、省里的规定。《枣庄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监考员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2
枣庄市国家教育考试电子监控网上巡查系统
管理办法(试行)
我市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平台是我市考务管理工作信息资源和数据交换中心,是实现对考试全方位指挥、管理与监控的考务管理综合体系,是国家三级教育考试管理与服务平台系统中的重要节点,已建成21个标准化考点学校和市、滕州市、薛城区3个考务指挥中心。为确保我市国家教育考试考点学校电子监控网上巡查系统(以下简称“监控巡查系统”)正常运行,本着“建好、管好、用好”的原则,现就我市考点学校监控巡查系统的日常管理、使用及维护提出如下办法。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监控巡查系统的管理纳入学校日常工作
1.建设考点学校监控巡查系统是教育部考试中心、省招考院为了保障考试安全、维护考试公平所采取的重要举措。各校要切实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监控巡查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落实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其管理、使用和维护等工作。
2.市招考办是全市监控巡查系统的综合管理部门。市、区(市)两级招考办负责指导、督促所属考点学校监控巡查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以及考试期间的使用。各考点学校是本校监控巡查系统的管理主体,承担本校监控巡查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职责,要明确分管领导、管理人员、维护人员,并上报所在市、区(市)招考办。
二、加强监控巡查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确保监控巡查系统始终处于正常状态
3.明确专人管理,落实工作职责。各考点学校要确定专人负责监控巡查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专职管理人员要加强对用户名和密码的管理,以及对核心设备的维护;班主任要协助做好教室内的前端设备(摄像头、拾音头、线缆等)的保护工作,教育学生爱护设备,防范各类损坏设备事件的发生;要特别重视寒暑假期间的设备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设备丢失和损坏。
4.定期开展检查,及时进行维修。学校应坚持每个月对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每一路的视频、音频信号都要认真查看、查听并做好检查记录。各校在检修中发现的问题以及人为造成的破坏,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主管部门,及时与施工厂家联系进行设备维修更新。市、区(市)招考办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赴各考点学校对监控巡查系统进行检查。
5.各校要保障监控巡查系统的完整性,不得随意更换设备,不得调整教室摄像头的位置和视角,不得改变系统的各项参数设置。凡出现设备故障需要更换设备的,必须报主管部门同意。
三、积极做好监控巡查工作,确保国家教育考试安全顺利
6.承担各类国家教育考试的考务工作是各考点学校应尽义务。各考点学校要在已建成的监控巡查系统基础上,按照教育部要求,继续加大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的建设力度。
7.及时检查调试监控巡查系统,确保考试期间正常运行。各考点学校在接到承担考点任务后,要及时对监控巡查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联系厂家进行处理。系统管理人员要调试好有关设备,校准系统时间,按要求进行通道命名。要根据市招考办统一安排做好考前联调工作,确保考试期间监控巡查系统正常运行。考试前1天,区(市)教育局负责切断考点学校校园网与公共互联网的一切联系,校园网内只保留电子监控室的可视和可操作终端,其他可视和可操作终端必须切断,而且要进行设备的试运行,运行正常后要有主考签字。
8.严格电子监考员选聘,加强电子监控室保卫值班。电子监考员必须具备考试工作人员的选聘条件,必须遵守《监考员职责》的相关条款,要掌握电子监控设备的操作方法,熟练运用监控设备,并能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备正常工作。监控室门口要有保卫人员值班,除规定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监控室。禁止任何人携带通讯工具进入监控室。监控室要配备有固定电话,专用与主考、上级考试主管部门的联系,所有通话内容要记录。电子监控人员在每场考试结束后要注意存好数据,关闭设备,锁好门窗,确保监控室的安全。
9.做好考试期间监控巡查工作。考试期间,各考点学校要成立监控巡查稽查组,专门负责巡查稽查工作,人员配备:设组长1人,由副主考担任,市派检查员1人,电子监考员2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1人),电子监控室实行封闭式管理;建立“市考务指挥中心——考区考务指挥中心——考点电子监控室——考场”违纪作弊考生快速稽查处理机制。巡查稽查组要在电子监控室通过监控巡查系统时刻监控每个考场动向,监控时只准监视考场全场的情况,不准近距离调看试卷内容和考生答卷情况;要从每科开考前15分钟考生进场检查时开始,到考试结束考生离场后10分钟进行全程录像。发现问题或者异常情况(包括从市或者考区考务指挥中心发来的指令),应立即向考点主考及考试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启动违纪作弊考生快速稽查处理机制,由巡查稽查组长和市派检查员一起快速到现场稽查处理,并认真填写《枣庄市普通高考(夏季)监控巡查记录表》(以下简称《监控巡查记录表》)。
10.做好数据的保存备份工作。每次考试结束后,及时对监控录像进行备份,由主考、巡查稽查组长、电子监考员签字封存,妥善保存(时间为考试成绩公布后半年内),所有影像资料和文字记录未经市招考办批准任何人不得调阅、销毁。
11.考务指挥中心严格实施网上巡查。考试期间,市考务指挥中心或者考区考务指挥中心也要成立3人电子监控巡查组(招考办考务主管1人、电子监考员2人),专门负责巡查工作。巡查组要在市考务指挥中心通过网上巡查系统不间断监控每个考区、每个考点的考场实时情况,要从考生进场检查时开始,直至考试结束考生离场。发现问题或者异常情况(包括从省招考院考务指挥中心发来的指令),应立即启动违纪作弊考生快速稽查处理机制,迅速报告考点主考,由考点巡查稽查组快速到现场稽查处理。每场要认真填写《监控巡查记录表》。考试结束后,及时对整个考试过程中监控巡查每个考点的考务操作、考风考纪管理情况进行总结、评价,形成书面材料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