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教发〔2014〕43号
枣庄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枣庄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
示范学校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教基一〔2012〕15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字〔2013〕16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全市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全市中小学更扎实、更有效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特制定《枣庄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示范学校评估标准(试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评估体系及说明
(一)评估体系
A1规划管理(15分)
B1 工作机制 B2机构建设
B3 制定规划 B4危机干预
A2条件保障(20分)
B5人员保障 B6制度保障
B7经费保障 B8设施保障
A3队伍建设(10分)
B9培训提高 B10师资待遇
B11教师心理健康
A4组织实施(50分)
B12教师参与 B13课程实施
B14个体和团体辅导 B15班主任工作
B16课题研究 B17研讨活动
B18家校协调 B19教育活动
A5特色创新(5分)
B20活动创新 B21社会反响
(二)有关说明
1.本《评估标准》设置了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评估标准。一级指标共5个,包括规划管理、条件保障、队伍建设、组织实施、特色创新;二级指标21个,分设于5个一级指标之下;每个二级指标所涉及的评价标准根据其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给以不同的权重。
2.本《评估标准》方案指标体系总分为100分。按评价标准直接赋分,然后汇总计算出二级、一级指标的得分。
3.评估总分达到90分以上的,可命名为枣庄市心理健康教育示范学校。
二、评估办法
市教育局成立心理健康教育示范学校评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枣庄市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建立评估专家库,评估时从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估专家组。
(一)2015年启动申报评估工作,5月份组织申报,10月份组织评估。今后每两年开展一次市级心理健康教育示范校申报评估工作。
(二)拟申报市级心理健康教育示范校的学校,应对照《枣庄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示范学校评估标准(试行)》认真进行自评,自评后如实写出自评报告,一式三份,一份存学校,两份报枣庄市心理健康教育示范学校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后由枣庄市心理健康教育示范学校评估领导小组组织评估。
(三)枣庄市心理健康教育示范学校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学校实地考察,组织专家形成评估意见。评估领导小组审核评估情况,提出认定意见,报枣庄市教育局审定批准,予以命名挂牌,正式公布。
三、评估要求
根据教育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实施纲要(2012年修订)》、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相关文件规定及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总体水平,凡申报市级心理健康教育示范校的学校,必须完全符合下列情况,有任何一条不符者,均不得申报:
1.有专职心理辅导教师,师生比为1:1000,专职心理辅导教师已取得国家注册心理咨询师资格;
2.按要求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
3.有心理辅导室,分别布置接待区、个体咨询室、团体辅导室、心理测试室、沙盘游戏室等,经常使用,并有规定的使用记录。
枣庄市教育局
201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