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教发〔2007〕37号)
各区(市)委宣传部,各区(市)教育局、工商局,高新区教育办、枣矿集团教培部,各有关新闻单位、学校:
现将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管理的通知》
中共枣庄市委宣传部 枣庄市教育局
枣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七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 部
山 东 省 教 育 厅 文件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鲁教职字[2007]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
各类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市委宣传部,各市教育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学校,省直有关新闻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各类学校招生广告审核备案管理工作,维护举办者、学校和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优化我省各类学校的招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各类学校招生广告备案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备案管理范围
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管理的各级各类学校(含辅导班、培训班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学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路牌、灯箱、橱窗、互联网、印刷品、霓虹灯、车体广告等媒介(形式)刊播、设置、张贴、散发(以下统称发布)教育招生广告(简章)等,应当遵守有关教育、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招生广告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发布。
二、招生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招生广告的备案机关是具有备案权限的县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三、招生广告备案权限
(一)面向全省发布高等教育层次(包括学历和非学历)的招生广告,由所在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来我省发布招生广告,应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证明,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发布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层次面向全市范围招生的广告,或在市级媒体发布的招生广告,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报市教育局备案。
(三)发布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层次面向县(市、区)范围招生的广告,或在县(市、区)媒体发布的招生广告,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报生源县(市、区)或媒体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跨市招生的招生广告,经学校所在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生源所在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发布专业性较强的应用技术教育及特殊教育类的招生广告,如医药、卫生、医学美容、武术气功等,由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相应程序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发布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招生广告,经省招生考试院、市招生、自考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再按相应程序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招生广告备案及要求
(一)各类学历教育的招生广告(简章)宣传,必须在教育行政部门招生文件或计划发布后,方可进行。学校的招生广告(简章),应于拟发布之日前10个工作日报审批机关审核备案。我省学校需在省外发布招生广告(简章)的,由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后,按广告发布地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二)学校申请办理招生广告和简章备案,须向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招生广告和简章样稿(一式三份),含文字、图片、音像制品等;
2、能够证明招生广告和简章内容真实性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3、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的副本,办理招生广告和简章的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填写《招生广告备案表》。
《招生广告备案表》加盖学校公章后,按权限报教育行政部门,经备案后方能发布。(《招生广告备案表》样表可在教育行政部门申领或从山东省教育厅网站下载)。
(三)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上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备案。不予备案的,应当注明理由。
发布属于省教育厅备案的招生广告为:实施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广告,由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负责审查;涉及省内外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计划的招生广告,由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负责审查;涉及学费问题的,由省教育厅财务处负责审查;实施职业技术教育、各类培训学校、民办学校以及非学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招生广告,由省教育厅职成教处负责审查;发布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高等教育层次的招生广告,由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负责审查;发布中外合作办学的招生广告,由省教育厅外事处负责审查。有关处室审查后,由山东省教育厅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在《山东省招生广告备案表》上填写广告日期,编排招生广告备案编号,加盖山东省教育厅招生广告专用公章。同时报电子版1份,经备案后,在省教育厅网站上面向社会公开发布。
(四)招生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合法,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全称、办学性质、招生专业、开设课程、办学形式、学习期限、招生对象、招生范围、收费标准、报名手续、证书发放等,并注明详细地址、联系电话。对招生性质、发放何种毕业文凭等内容必须准确无误,不得含糊其辞。发布招生广告的民办学校名称,必须是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民办学校全称,不得省略“职业技术”、“进修”、“专修”、“培训”等字样,不得使用缩写简称,以免造成误导。不得将自考助学、远程网络教育等与普通全日制学历教育混同,进行误导性宣传。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广告内容不得超出备案的招生章程范围。
(五)广告用语应符合《广告法》等有关规定,不得欺骗、误导学生和家长,不得做不负责任的许诺。具体包括:
1、不得含有招工或安置就业;
2、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教育效果的语言或保证;
3、不得与其他教育机构相比较或者贬低其他教育机构;
4、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一流等广告法中明令禁止的广告用语;
5、不得使用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六)招生广告一经审定,不得随意改动内容。招生广告备案编号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三个月,经批准的招生广告如需改动或超过批准的有效发布期,必须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山东省招生广告备案表》应存档备查,保存期为二年。
五、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新闻媒体和广告经营单位发布的招生广告,必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生广告备案文号必须列入广告内容刊播,并刊登在广告的明显位置。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改动广告内容、日期和批准文号。不得刊播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招生广告。随意改动已批准的广告内容或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发布逾期招生广告的,追究广告经营单位和广告发布学校的责任,并责令违规单位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更正说明。
六、凡违反法律法规发布招生广告的经营单位、学校及有关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以及《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分别视情况予以处罚;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对这类学校给予通报批评、退还学费、停止招生、取消办学资格等处罚,并责令消除影响。触犯法律的由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00七年五月二十四日